案例名称
山东邹平曲涛不服焦桥镇政府限期拆除通知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曲涛系山东省邹平市焦桥镇西夏村村民,其父亲曲秀贵曾与该村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曲秀贵先在承包地上建约200平方米厂房,承包合同到期后续签30年承包合同。2
007年,曲涛将原有厂房扩建成1155平方米钢结构建筑物用于木器加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审批手续。
2019年11月22日,邹平市焦桥镇政府以曲涛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限期
拆除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否则将强制拆除。曲涛认为该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于2020年2月12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撤销该通知书;被告焦桥镇政府则辩称曲涛违法建设事实清楚,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有法律依据,且原告起诉已超法定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邹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桥镇政府虽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责,但在作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按正当程序向原告调查、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利,行政行为
程序违法。同时,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对曲涛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邹平
市焦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