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湘桥区刑事案件由湘桥区公安分局负责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侦查羁押期限最长 30 日,期满前向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 7 日内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决定。不批捕的,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批准逮捕后,继续开展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在 1 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15 日,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 1 个月,最多退回两次。审查起诉完毕,检察院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一般 3 个月,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期限相应缩短。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不服可在 10 日内上诉,案件移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全流程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申请取保候审、提交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核实证据,审判阶段出庭辩护。
看守所律师会见指引:湘桥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需携带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刑事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监所会见平台线上预约会见,也可现场直接前往办理,预约仅为便利安排,看守所不得因未预约拒绝会见。材料核验无误后,能当场安排会见的当场安排,无法当场安排的,需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应当遵守看守所监管规定,不得向在押人员传递物品、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携带无关人员进入会见区域。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单独会见,律师可携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潮安区刑事案件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开展侦查工作。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公安 30 日内提请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 7 日内作出批捕与否决定。不予批捕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批捕后继续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一般 1 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延长 15 日,证据不足可退回潮安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单次补充侦查 1 个月,退回上限两次。审查起诉结束,符合起诉条件的,向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程序审限 3 个月,速裁、简易程序缩短审限。一审判决后,上诉期 10 日,上诉案件移交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律师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介入,侦查阶段申请取保、提交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材料,审判阶段参与庭审辩护。
看守所律师会见指引:潮安区在押人员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必备材料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所出具的会见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支持广东政务服务网线上预约会见,也可现场提交材料办理会见,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看守所核验材料后,优先当场安排会见,无法当场安排的,48 小时内安排会见。会见过程不监听,办案人员不在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侦查阶段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应当遵守监所管理规定,禁止传递物品、手机,禁止携带家属等无关人员进入会见室。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可以分开或者共同会见,允许一名律师助理随同会见。看守所保障律师合理的会见次数与会见时长。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饶平县刑事案件由潮州市公安局饶平县公安局负责侦查。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 30 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 7 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不批捕的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批捕后继续侦查,侦查终结移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常规期限 1 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延长 15 日,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可退回饶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 1 个月,最多退回两次。审查起诉完成,符合公诉条件的,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饶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3 个月,简易、速裁程序审限相应缩减。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拥有 10 日上诉期,上诉案件移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开展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核对证据;审判阶段出庭辩护。
看守所律师会见指引:饶平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律师会见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刑事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监所服务平台线上预约会见,也可直接到看守所现场办理会见手续,线上预约仅为便民措施,不能作为拒绝会见理由。材料查验通过后,能当场安排会见的当场安排,不能当场安排的,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人员不得在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须取得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必须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严禁向在押人员传递信件、物品、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携带家属、无关人员进入会见区域。两名辩护律师可共同会见或者单独会见,律师可携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看守所保障律师正常开展辩护所需的会见时长和会见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