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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下辖各区县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及会见指引(广东省-珠海市)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8-11 点击数:

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下辖各区县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及会见指引(广东省-珠海市)

珠海市香洲区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侦查阶段:案件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管辖,辖区派出所负责接警、初查,符合立案条件办理立案手续;对嫌疑人依法传唤、刑事拘留,拘留后30日内向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个月,案情复杂可依法申请延期。侦查终结后,将案卷移送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类特殊案件,律师侦查阶段会见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审查起诉阶段: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接收卷宗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查,重大案件可延长十五日;可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期限一个月。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卷宗材料,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审查完毕后,依法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二个月,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缩短审限。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律师看守所会见指引

香洲区涉案未决人员统一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景晖路公安城A区。

必备会见材料: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专用介绍信)、刑事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案件提交法律援助公函。

预约方式:优先通过粤省事小程序线上预约;也可拨打看守所咨询电话预约,不强制预约,现场携带齐全材料亦可申请会见,看守所原则上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会见规范: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可携带一名实习律师/律师助理随同会见,助理需携带实习证、律所证明;会见禁止携带手机、录音录像设备进入会见区域;不得传递信件、物品、现金。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侦查阶段会见必须事先向香洲公安分局申请许可。

会见时间:工作日正常安排会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一般不安排律师会见。会见完成后可制作会见笔录交嫌疑人核对签字。

珠海市金湾区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侦查阶段:案件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高栏港分局管辖,辖区派出所开展案件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30日内提请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7日内作出批捕决定。逮捕后开展侦查工作,侦查终结移送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案卷,核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有权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审查终结后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金湾区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可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律师看守所会见指引

金湾区、高栏港区涉案被羁押人员统一送往珠海市第一、第二看守所羁押,办案机关移送羁押地点后律师方可会见。

必备会见材料: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案件提交法律援助公函。

预约渠道:粤省事线上预约为首选方式,同时支持电话咨询预约。材料齐全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超过48小时。

特殊要求:涉及国安、恐怖活动案件,侦查阶段会见应当向金湾公安分局、高栏港公安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会见。律师会见过程严禁传递任何违禁物品,不得私自通讯。

补充提示:办案过程中律师可向金湾分局、金湾区检察院、金湾区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及时沟通案件进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

珠海市斗门区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及下属派出所立案侦查。嫌疑人刑事拘留后30日内向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逮捕后开展侦查取证,侦查期限届满,符合条件移送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接收案卷材料,依法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全案证据;可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审查终结后,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斗门区人民法院开展一审开庭审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期限作出裁判。被告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律师看守所会见指引

斗门区多数涉案嫌疑人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七星村。

必备材料: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案件提交法律援助公函。

预约方式:通过粤省事政务平台线上预约,同时设置电话咨询通道;现场持全套有效材料可直接申请会见,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

会见管理规定:律师可携带一名律师助理共同会见,助理证件应当一并查验;会见全程禁止录音、录像,不得将电子设备带入会见室;会见谈话内容不得教唆嫌疑人串供、伪造证据。

特殊案件规则: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提前向斗门公安分局申请批准,取得许可文书之后,看守所方可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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