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盐山县永惠钢管有限公司债权人诉孙某峰、陈某静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某永因与原审第三人盐山县永惠钢管有限公司的货物质量纠纷,获得了有利的仲裁裁决并申请法院执行。但因永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李某永遂起诉
被上诉人孙某峰、陈某静,主张二人系永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永的诉讼请求。李某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均认为,李某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峰、陈某静构成永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